《关于进一步治理“小金库”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0-22  浏览次数: 687

徐师大监〔20071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问题,保证我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禁止私设小金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各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小金库行为: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校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未经批准,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三)虚列支出: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单位小金库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国有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又以此作为劳务和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的回扣等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行为。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校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服务费,所收款项不上缴校财务,自行支配。

  (六)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校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七)私存私放:应当及时上缴学校的代收款,以个人的名义存放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他地方。

  三、校计财处要加强对二级财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二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校对所属主要经济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对出现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除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外,同时要对涉及的会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校内所有收费必须在计财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公开收费标准,所用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发放使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接受委托收费时,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校。

  五、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审计处应会同监察处、计财处等部门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六、在学校组织的财务检查中,对查出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全额没收或追缴违规违纪所得款项。

七、严肃追究违纪责任。对查出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政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财务一支笔等)进行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按标准扣发其三个月的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热点信息
校园风景
版权所有 ©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师范大学监察处
电子邮件:jiwei@jsnu.edu.cn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