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教材、图书招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师大发〔2006〕26号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教材、图书招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师范大学教材、图书招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细实施纲要》和省委教育纪工委《关于对高校教材图书采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和完善我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保证教材、图书的采购质量,我校决定从今年秋季起对图书及学生用教材施行招投标。为做好对教材、图书招标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招标原则
教材、图书招标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
1. 教材、图书采购前在校园网或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招标或邀标信息,使符合招投标条件和要求的供货单位了解信息并积极参予。
2. 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受地域限制。
3. 讲诚信,守诺言,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执行。
二、组织实施
1.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材、图书工作的校领导、教材供应中心(体制待定,下同)、图书馆、审计处、计财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材、图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材供应中心、图书馆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每次的教材、图书招投标工作。
2.教材供应中心、图书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本着适用、必需和节约的原则,确定每次采购教材、图书的目录(种类)和数量,提出书面实施方案,拟定招标文件,供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
3.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由教材供应中心、图书馆具体做好招投标、开标等相关准备工作。
三、纪律要求
1.招标文件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或开标、签定合同后,如确因需要变更,必须事先由教材供应中心、图书馆书面说明理由、提出解决办法(包括提出因合同变更给学校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措施),报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视为无效,责任由擅自变更者承担。
2.如按“码洋”采购,其“折扣”必须在合同和发票上注明。
3.教材、图书清点无误入库后,方可由计财处根据合同支付实际应付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合同规定的“折扣”、实际应付款外以各种名目多支付供货方资金。
5.禁止部门或个人以各种名目向供货方索要“好处费”或“回扣”。
6.供货方以各种名目给个人或部门的“好处费”或“回扣”,必须如数上交计财处入帐,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或隐瞒不交。
7.发(售)给学生的教材,如回收款高于购书成本款,其溢余部分由计财处单独列帐,部门不得私分。
8.购买教材或图书如有折扣,在按规定(另定)扣除合理和必要开支(如节、假日加班)外(其中教材在按一定比例(另定)让利给购买教材学生后),其剩余款均必须由计财处单独列帐,部门不得私分。
9.该规定纪律要求中第2至第8项,对成教院、工学院、科文学院和社区学院购买教材、图书同样适用。
四、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