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0-22  浏览次数: 876

徐师大委发〔200621

 

各总支(党委、直属支部),校党委各部门:  
  现将《徐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徐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doc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徐州师范大学
2006年12月25

 

徐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党政任命的在职处级领导干部(不含二线处级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装修住房情况;

  2.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

  3.本人、配偶收受礼品、礼金、回扣、购物券以及处置情况;

  4.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

  5.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6.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情况;

  7.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学习、定居情况;

  8.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9.本人接受国际或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情况;

  10.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或投资入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情况;

  11.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1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1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14.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

  1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徐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发生事项及其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报告人确属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部受理,同时抄报校纪委备案。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报告,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实施细则,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党总支(党委)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每年年底将执行情况向党委组织部综合报告一次,并报校纪委备案。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聘任的科级干部和有关单位聘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其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院(系)和有关单位受理,同时抄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商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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