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0-22  浏览次数: 520

 

徐师大委发〔200620

 

各总支(党委、直属支部),校党委各部门:  
  现将《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徐州师范大学
2006年12月25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徐州师范大学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和《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明确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切实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是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第五条  校党委、各党总支(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委及其常委,对分管的部门和联系的单位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下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的部门和联系的单位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总支(党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党委)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及各院(系)、直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及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长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分管的部门和联系的单位正职领导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部门和联系的单位正职领导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院(系)、直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院(系)、直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监察处处长、副处长分别对全校各单位廉政建设和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和落实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检查落实工作。

  (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监督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四)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组织责任对象和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及法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六)认真开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依法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每年研究一次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

  第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责任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初步意见和建议,经校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协助校党政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预警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三)协助校党政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反腐倡廉教育规律,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深化警示教育。

  (四)依照权限,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案件的查处以及执纪工作,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及时总结各个重要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向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七)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党政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党风、党性和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和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培养、推荐、考核与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六)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院(系)、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以及校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或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及校党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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