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0-22  浏览次数: 904

徐师大发〔200689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徐州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导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投标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照为教学科研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徐州师范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项目申请及归口单位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2.审核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3.参加重大工程和采购项目的招标;

    4.协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检查督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二、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

    招投标办负责全校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工作程序;

    2.根据学校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学校招投标工作;

    3.负责招标文件的申核,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负责招标信息的发布、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预审和确定投标人以及招标文件的发售工作;

    5.负责开标、评标、定标、评标结果公示等全过程;

    6.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察、合同的谈判、审定和签定工作;

    7.参与合同履行及督促有关项目负责单位做好资产验收、登记等工作;

    8.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招投标办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9.负责招投标的资信管理工作;

    10.负责招标项目和招标合同的备案;

    11.对必须进入市场招标的项目,负责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12.建立和维护学校招投标管理网站;

    13.指导各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三、建立评标评委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1.评委库主要由校内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外请)

    2.根据工作需要,评委库根据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实行滚动式管理。

    3.评委库成员由招投标办根据要求,按照不同的采购项目,分别推荐出人选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四、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使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提出投标人资格标准;

    2.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

    3.负责施工图会审、组织设计交底和现场勘察工作;

    4.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设备或材料的数量、规格及技术指标;

    5.提出招标项目的供货时间、质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

    6.推荐投标人;

     7.负责对拟中标人的考察、合同的谈判、审定和签订工作;

     8.负责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起草工作;

     9.负责合同的履行工作,做好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10.提出招标项目其他相关要求。

    (二)审计处负责对合同的审核工作。

    (三)设备处负责对资产验收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

    (四)学校纪委监察处作为学校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2.监督使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3.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工作;

    4.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五、招投标范围

    今后凡是一次性批量采购或者是单台(套)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项目,都必须通过招标,否则计财处不予报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

    (二)教材、图书类;

    (三)学生用奖品、纪念品、保险等;

    (四)办公用品类(含一般设备);

    (五)基建、后勤用品类(含各种装修、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医疗器械、药品等);

    (六)固定资产的处理;

    (七)其他非实物采购项目。

    六、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

    1.项目申请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项目的单位。

    2.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的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五项规定,采购项目归口单位是指:教务处、科研处、设备处、图书馆、学工处、校办、基建处、后勤处、后勤集团、科文学院、社区学院和汉园宾馆等相关采购管理部门。如果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是同一单位的,统一视为项目承办单位。

    七、不同的采购项目,按以下不同的招标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网站、报纸、公告栏等媒体,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3家及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直接邀请特定的3家及以上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1.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

    2.有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且不能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四)询价采购。采购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物资,必须有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报价,保证所采购的物资在价格上具有可比性。

    (五)单一来源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1.上级指定任务;

    2.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购买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产品代替的;

    3.原购物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购买的。

    上述不同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招投标办制定并公布执行。

    八、纪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在招投标、开标、评标和采购中(包括外出考察),任何人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发表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意见,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与供货商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校利益,不得在供货商处报销应有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等。

    3.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阳光操作,明折明扣,不得私设小金库。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通过吃拿卡要等形式,刁难、限制、排斥投标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

    6.在招投标或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8.招投标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九、我校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悖,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一、招投标办或项目申请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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