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教授、中层干部报销科研费用中通讯费用手续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0-22  浏览次数: 817

徐师大监〔20031

 

 

各院系、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费通讯工具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1999108号)和徐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校长办公会曾经于2000年作出规定:教授、中层干部在报销科研费用时,如含有电话费(包括电话卡)或手机充值等通讯费用,必须先经监察处审批,扣除电话、手机补助部分,计财处才给予报销。为简化程序,改善服务,经校长办公会再次研究决定,今教授及中层干部在报销科研费用时,如含有电话费(包括电话卡)或手机充值等通讯费用,可直接到计财处办理,计财处根据规定扣除应扣除部分后给予报销。

 

 

 

○○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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